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彩电保修期内不保修 新《消法》成功维权  

来源:网络作者:未知时间:2015-10-11

  新买的电视机不到半年就坏了,明明还在保修期内,商家却以彩电被雷击为由拒绝保修。近日,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的蒋先生就遇到这样一件“窝火”事。他投诉到工商部门,工商执法人员运用新《消法》中“举证责任倒置”的相关规定,成功为其维权。

  今年3月6日,蒋先生花1499元在商场购买了一台海信牌彩电,保修卡上注明可保修一年。7月27日,彩电突然出现故障,此后再也无法正常播放。新买的彩电还没使用半年就坏了,蒋先生十分“窝火”,立即打电话到该品牌售后服务部保修。维修人员把彩电拆开查看后,认定彩电是因雷击造成的损坏,不在保修范围内,并表示如果维修需交300元维修费。蒋先生没有答应,投诉到工商部门。

  接到投诉,工商执法人员与桂林海信售后维修点取得联系。该售后维修点负责人表示,蒋先生的彩电属于雷击造成的损坏,不能免费维修。当执法人员提出能否出具有关证明报告时,该负责人表示无法出具。执法人员解释说,根据新《消法》第二十三条规定,应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。此案中,经营者要举证电视机没有问题,需要出示第三方权威鉴定机构出具的质检报告,相关的鉴定费用也由经营者承担。如果经营者无法举证电视机没有问题,其认为的彩电损坏因雷击所致便无法成立。8月18日,执法人员与青岛海信公司售后部门取得联系,该公司售后部负责人表示,公司将严格按照新《消法》规定,对所售商品负责,并承诺对蒋先生购买的彩电免费维修。

  据悉,这是新《消法》出台后,桂林市工商部门首次运用其中“举证倒置”相关规定处理的案例。新《消法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,把消费者的举证责任合理分配给经营者,突破了“谁主张、谁举证”的一般举证规则,有效地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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